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顺利办结一起涉企执行案件,经执行法官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款129万元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判决胜诉,履行方式起分歧
关于柳州市某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广西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租赁合同款纠纷一案,双方原签订有《建材租赁合同》,后因工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建材,建材经营部遂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工程公司向建材经营部支付租金、违约金共计90万元,并返还所租赁建材。判决生效后,工程公司未主动履行,建材经营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和双方负责人沟通后发现,他们对于判决确定的租金和违约金数额部分并无争议,只是针对返还建材部分存在分歧。执行法官研判后认为,双方均为辖区内企业,如果强制执行,处置财产的周期长,势必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工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发现工程公司履行记录良好,案件存在调解的可能。
法官出妙招,分歧巧化解
执行法官再次找双方负责人进一步沟通,工程公司负责人表示,其公司经营前景良好,只是暂时资金回笼稍慢,一旦资金回笼,其公司会主动履行租金、违约金90万元;对于返还建材部分内容,因为需要返还的建材种类多,型号各不相同,也需要时间去购买用来返还,希望法院宽限一定的时间。建材公司则表示,同意宽限工程公司返还建材的期限,但希望法院在执行判决的90万元租金和违约金时,能够把尚未判决的涉及未返还建材期间的租金问题一并解决。
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如何返还建材。通过和双方负责人沟通,执行法官发现双方对资金的需求都比较迫切,本案能够变通执行方式,采取以物折价的方式执行呢?执行法官征求双方的意见,并耐心解释了以物折价执行对于双方来说节约的时间、人力、运输成本。双方均表示这个方法好,便于执行。如是执行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1.需要返还的建材以物折价进行执行;2.尚未判决的返还建材期间的租金另案起诉处理;3.给予工程公司一定的期限,其需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款项一次性付清。双方最终同意了法院的建议,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将需要返还的建材折价39万元。
达成和解协议后的一周后,尚未到法院指定的还款时间,工程公司就主动将执行款129万元存至法院账户,这起涉企业的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具有方式缓和、利于共赢的特点,有利于在执行阶段实质性解决纠纷。在涉企案件执行中,促成和解不仅可以保护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助力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渡过难关。本案双方都为企业,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不仅返还建材时间较长,还会增加双方的时间、人力、运输等成本,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柳北区人民法院在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执行职能,认真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企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对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执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