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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柳北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该项主张
作者:黎鹂  发布时间:2023-02-20 10:18: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赔偿受损车辆车主王某交通费832.5元,驳回王某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事件的发生经过为:2022年9月某日,周某驾驶的车辆倒车过程中尾部与王某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奔驰轿车发生轻微剐蹭,事故造成奔驰轿车车身受损。王某将奔驰轿车送至4S店进行维修,产生了维修费用共计4909.77元,其中,周某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2000元车辆维修费、周某已赔付了2909.77元维修费,对于车辆维修费用已赔付完毕。王某于2023年1月4日诉至柳北法院,要求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受损车辆贬值损失20000元、交通费832.5元,并申请对受损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

柳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奔驰轿车的注册日期为2015年7月18日,王某系于2021年10月25日购买了该注册日期为2015年7月18日的二手车,该车辆并非新车。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周某驾驶的车辆倒车过程中该车辆尾部与停放在停车场的奔驰轿车发生剐蹭,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并非严重,也并非关键部位受损,简单剐蹭等轻微车损在修车后基本可以恢复正常,不存在后续使用的安全隐患。最终柳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准许其该项鉴定申请。


 
来源:柳北法院
责任编辑:王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