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柳北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美容美发店退还韦某预付款6304.2元。
2021年年底,韦某在某美容美发店办理了一张美发卡,并充值了12888元。当天韦某消费了两个项目,原价分别是2688元和3880元共计6568元,因为其充值了美发卡,该店给予了折扣和赠送,仅扣划了美发卡上的预付款1882元。之后一个月,韦某又到该店做了一次发型设计,但韦某对发型设计不满意。韦某与该店沟通,要求退还其美发卡中的所有余额,但该店表示不同意将卡内余额全部退还,只于2022年1月15日向韦某退回了2000元。于是,不满退还金额的韦某将该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美发卡全部余额。
柳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与该美容美发店签订的《VIP买卖服务协议》关于“此卡售出不退不换,此卡本人同意不退不换,不折换现金”“会员客户如有特殊原因,经店审核确定可退卡的客户,在此之前的消费或赠送项目产品等按原价计算扣除30%的违约金,然后卡内所剩余额可退还”的约定,系排除了韦某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该店作为经营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属无效。
此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该美容美发店办理高额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的民事行为不当。韦某认为该美容美发店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其主观标准,对发型效果不满意故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标的也不适于强制履行,现在的僵局无法实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故法院对于韦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
韦某系在享受了优惠的情形下要求退回费用,韦某未能证实该美容美发店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法院对于韦某要求该美容美发店给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韦某已享受了优惠折扣,被告已付出了(让利了)优惠折扣,即该美容美发店先承担了损失,若退回全部卡内余额,让该美容美发店独自承担损失显失公平,也不符合公平、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考虑到该美容美发店办理高额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的不当行为、韦某的主观不愿意再履行合同的情形和该店为了履行合同提供的优惠(韦某于2021年11月30日的消费原价为6568元、因韦某办卡只划掉卡里1882元)及付出的准备工作,应当对未退款部分予以一定的扣除,柳北法院按照双方履行情况酌定扣除30%未消费金额,判决该店向韦某退还金额6304.2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