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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诉前鉴定+调解,高效化纠纷
作者:潘晓琳 陆荟霖  发布时间:2023-05-08 08:46:45 打印 字号: | |


柳北法院为充分发挥工作效能,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通过诉前和解、诉前调解等多元化方式化解当事人的纠纷。近日,柳北法院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方式,在诉前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迅速化解矛盾纠纷,获得当事人的点赞好评。

2021年4月23日下午,邓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柳长路商贸学校门前路段,与行人吴某相撞,致吴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该客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吴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吴某构成九级伤残。因吴某与邓某、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赔偿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客车所有权人王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柳北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后,结合诉源治理模式,坚持一站式多元解纷,指派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向保险公司送达材料后,保险公司对原告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不予认可。由于鉴定意见书中确认的伤残等级是协商赔偿数额的关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是否认可关系到是否具备调解的基础。因此,调解员向当事人推荐了诉前鉴定,并告知双方诉前鉴定能为后续诉讼提供证据支持、可以减少时间和金钱成本等的优势,双方均表示同意在诉前鉴定并签署诉前鉴定同意书。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将案件移送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过重新鉴定,确认原告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在重新鉴定的基础上,将争议的焦点伤残等级确认下来后,双方当事人很快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调解成功。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柳北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推行诉前司法鉴定,以帮助当事人在诉前合理预判调解区间,促使双方在诉前达成共识,化解纠纷。

柳北法院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相结合,有利于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促使纠纷在基层得到实质性化解,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发挥更大作用。

法官说法:

诉前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受理前,由当事人申请经全体当事人书面同意后,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等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司法程序。


 
来源:柳北法院
责任编辑:王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