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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服,他作证!
作者:梁千里  发布时间:2023-05-16 08:28:25 打印 字号: | |

审判长:“证人,今天让你出庭是向你核实本案的有关情况,你要保证向法庭如实陈述,如有做伪证或者故意隐瞒,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是否知道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

证人:“知道。”

审判长:“那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好的。”

近日,柳北法院公开复庭审理一起盗窃案。此次复庭围绕首次开庭中未能查明的被告人汪某是否明知被害人卓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这一问题进一步举证、质证。由于汪某的辩解与卓某的附卷陈述对此各执一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对一”证据,因此,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依职权通知该案被害人以及报案人卓某作为证人,还有负责抓捕汪某的侦查人员韦某出庭,直接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

庭审现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汪某先陈述一遍自己到案的全过程,辩称:“老板叫我去办公室,到办公室他说他已经报警,大概十多分钟,民警就过来把我带走了。”

随后证人卓某、侦查人员韦某依次出庭,法庭核实了其身份、与被告人以及该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卓某、韦某均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接受辩护人、公诉人的轮流询问。

卓某称自己并未告诉汪某已经报警,只是让他来上班,韦某也表示,为了更好抓捕汪某,其让卓某以上班为由将汪某叫到办公室,再实施抓捕。为证实自己所言非虚,卓某当庭提交了与汪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汪某仔细查看后也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是真实、无删改的。至此,庭审顺利结束,因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情经过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也是助推庭审实质化,使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柳北法院也将继续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完善证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提高证人出庭率,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

 

 


 
来源:柳北法院
责任编辑:王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