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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说法】“跑分团伙”遇上“黑吃黑”抢劫,可真“刑”!
作者:韦玉峤  发布时间:2023-05-26 09:51:49 打印 字号: | |

以为抢劫的是不义之财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近日柳北法院审理了一起“黑吃黑”抢劫案,几名男子假借银行卡为他人“跑分”,待钱款进账后再将银行卡抢走,团伙作案实施了一场看似天衣无缝的“黑吃黑”抢劫行动。

案情回顾:2022年11月25日,被告人卢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经预谋后,由陈某乙扮演“卡仔”将银行卡、手机等交给“跑分”人员蒋某等人操作“跑分”,卢某、陈某甲等人携带刀具驾车跟随,伺机抢劫。待该银行卡转入人民币41999元后,陈某乙通知同伙接应其携卡逃跑,在逃跑中被蒋某发现并被追赶卢某、陈某甲等人遂使用拳脚、刀具等将蒋某砍伤,驾车逃离后陈某乙等人通过ATM机和手机银行将银行卡内的22000元取现和转账,后欲将剩余资金转出时,因电信诈骗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及时冻结该卡而未被转走。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最后,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卢某、陈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释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犯罪频发,电信诈骗的手段花样层出不穷,以出借、出售银行卡给他人进行“跑分”为主要特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高发。在此过程中,有人认为通过“黑吃黑”的方式对“跑分”犯罪所得进行侵占能逃避法律制裁,故铤而走险,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租借、贩卖“银行卡”,后通过挂失、修改密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黑吃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黑吃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切勿妄图以出借银行卡“跑分”、“黑吃黑”等歪门邪道获取利益,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此外,被抢劫的“跑分”人员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犯罪,一旦达到立案标准同样会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来源:柳北法院
责任编辑:王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