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生活中大家是否经常无法分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一起来看看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订购高低实木床家具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识买卖过程中一字之差的区别。
2020年3月初,覃某通过朋友介绍与某家具店老板玉某取得微信联系,仅凭一张高低实木床照片就向玉某下单购买价值6000元高低实木床一张,玉某要求覃某先支付2000元定金,在实木床安装完毕之后支付尾款4000元,覃某向其微信转账2000元,但备注为“某高低床订金”。
付款后,覃某提出要求实木床的款式为上铺开口款式。在实木床安装好后覃某发现有一块木板由于厂家发错型号导致床的上铺无法预留开口,故不同意给付尾款。在厂家对该块木板重新发货并上门进行第二次安装后,覃某认为重新安装的木板外露了螺丝口,故还是不同意给付尾款。在厂家对该块木板第三次发货并上门进行第三次安装后,覃某对外观仍不满意,认为木板上还是有瑕疵,故未给付尾款。
2020年5月底,覃某提出要求减少200元货款、仅给付尾款3800元,玉某不同意遂于2020年6月初将实木床拆回店内。2020年6月中旬,覃某提出由于床被拆装多次已被磨损、已不再是新床、要求退款,二人最终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二人因是否返还2000元款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已支付的2000元性质及权属争议,覃某已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之后在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均无法达成和解。
2023年4月19日,覃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玉某经营的家具店返还已支付订金2000元,玉某则认为覃某实为支付定金,且非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不同意返还2000元的定金。
2023年6月14日,柳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二人在订立合同初期并未就定金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约定,亦未达成一致的定金意思表示,因此双方未成立定金合同。考虑到玉某经营的家具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势必造成经济损失,酌情认定玉某经营的家具店退回订金1000元。家具店的经营者玉某在收到判决书后10日内向覃某退回了1000元订金及相应案件受理费,履行了生效判决规定的退款义务。
法官说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该案中,虽然家具店经营者玉某在订立合同时通过微信方式要求覃某支付定金,但覃某在实际转账时将2000元备注为订金,足以说明二人在定金罚则上的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故定金合同并不成立。
温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大件物品时,应当与销售者明确预付的款项是属何种性质,是否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另外,订立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对标的物的价格、具体样式、产品质量、运输方式、各项费用等要有具体明确的约定,避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引发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