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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执行——柳北法院用心用情巧断“家务事”
作者:兰斯斯  发布时间:2024-04-10 08:58:16 打印 字号: | |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柳北法院每年执行的六千多起案件中,老百姓的身边案、家务事这些“小案”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离婚后探视权的行使,这个难断的“家务事”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痛点,这类案件办理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孩子能否健康成长。近日,柳北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原则,用心用情妥善执结一起探视权纠纷的案件。

 案件回顾:女方吴某、男方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育有二个小孩小美(化名)及小君(化名),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柳北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与王某离婚;小美的抚养权归男方王某,小君的抚养权归女方吴某;双方每月均可探望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小孩,即王某应配合吴某探望小美,而吴某也应配合王某探望小君。调解书生效后,吴某以王某拒绝其探望小美为由,向柳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阅卷初步了解案情后,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经过几次沟通,了解到吴某与王某离婚后因孩子的抚养、探视问题,积怨颇深,彼此间心存芥蒂。同时,王某认为吴某的教育理念有问题,进而认为其探视行为会对孩子造成负面影响,故对其探视小孩一直较为排斥。法官经研判后认为,探视权是一种行为类执行,探视权是当事人实现亲权的一种方式,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涉及婚姻家事的案件中,较为强硬的强制措施不是解决矛盾的首要方式,更不是最优解决方案。

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组织调解前,法官再次与双方进行联系,一边安抚吴某无法探望小孩的焦躁情绪,提醒吴某在探望时,应积极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兴趣爱好,尽可能保护孩子的感情,不要一味固执、机械地要求在固定时间进行探望;一边加大力度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向其讲解并分析我国民法典及其婚姻家庭编、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等法律法规,促使其不断提升法律认识。调解当天,双方到达调解室后,仍对彼此有很大怨言,调解一度陷于僵局。法官遂进行背对背调解,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如若自己处于对方的角色将会有何反应。待双方态度有所缓和后,法官以情出发,向双方强调,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一不可,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和关怀;以理出发,父母离异已给孩子造成了伤害,双方在孩子面前作出的不当言行也会加重孩子的伤害,不应再让孩子成为父母关系博弈的牺牲品;以法出发,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调解书也有探望的内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抗拒执行也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通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导,双方心里的“疙瘩”逐渐得以消解,也让他们意识到孩子不是冷冰冰的执行标的物,赌气要求法院粗暴的执行更可能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经过法官用心用情的调解,王某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同意配合以后吴某对孩子的探望,最终双方达成了一份执行性强的和解协议,不仅有效避免反复申请执行的发生,而且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探视成本。

达成和解后,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天,王某依约将小美带到探视地点,王某放下了心理包袱,思女心切的吴某也终于见到了女儿,整个探视过程温馨动人,气氛融洽。探视结束后,双方均对法官温情化解矛盾、切实解决家事难题、关心关爱孩子健康成长表示了感谢。至此该起探望权强制执行案得到圆满解决。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每个小案都可能会涉及一个人的命运或一个家庭的幸福。柳北法院在办理百姓身边的民生小案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如我在执”的执行精神,讲策略、谋方法,在彰显执行力度的同时,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执行温度。下一步,柳北法院将继续同步推进“诉源治理”与“执源治理”,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进一步激活执行工作的“源动力”,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老百姓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来源:柳北法院
责任编辑:王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