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父母平等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剥夺对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更不能在诉讼期间,将藏匿、抢夺子女用作与对方谈判的“筹码”,否则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近日,柳北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在诉家事案件,向父亲张某加急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法保护了母亲庞某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男女诉中上演夺子“战”,女方向法院申请禁令
张某(男)与庞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小张。2024年5月,原告庞某因家事纠纷将张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张某与庞某多次因小孩抚养权问题发生冲突。某日,张某择机擅自将小张从小学校园接走并带离柳州,期间张某未向庞某透露小张行踪,也未配合庞某探望小张。为此,庞某以其监护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48小时急发禁令,一番折腾孩子寻回母爱
柳北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与张某作为父母,对子女均有监护权。结合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张某将小张从小学校园接走后,在未与申请人庞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转学,其对庞某探望孩子的要求也持消极态度,张某还将孩子带离原居住地并隐瞒住所,致使庞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张某的行为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是对庞某监护权的侵害,故庞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于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张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庞某监护权的侵害。
裁定作出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违反禁令需要承担的法律裁定作出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违反禁令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向双方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张某当即表示,其愿意服从禁令,积极配合庞某对小孩行使监护权。为确保禁令落到实处,法院还委派了司法社工对案涉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扶,一是全面了解案涉未成年人当前学习生活情况,为后续案件提前做好准备;二是做好跟踪督促工作,确保庞某监护权得到真正“兑现”。
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帮扶,司法社工向法院反馈,在探望小孩问题上,张某能主动与庞某经电话商量,张某现今已将小孩带回柳州,让小孩继续在柳州学习、生活。至此,庞某、张某在处理小孩问题上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二人后续在诉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
夫妻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诉讼中的夫妻为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而抢夺、隐匿子女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也不利于未成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当予以及时制止。本案中,法院及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促使双方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避免了家庭矛盾对子女成长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了对人格权及相关权利高效、有力的现实保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治微课堂,学法进行时
人格权禁令概述
人格权禁令是指,在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正在或者即将被侵害的情况下,不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制度。人格权禁令作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式,其功能在于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适用条件
一、申请人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行为。
二、有一定程度的证据证明,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存在迫切需要救济的紧急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